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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分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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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处分对象的泛化本文的思考源于以下这样一些屡见不鲜的案例:【案例一】 2003年2月,汕头市原达濠区卫生院浔洄门诊部负责人谢某利用预防"非典"机会,谎称接到上级通知要打预防针,擅自给浔洄居委两所幼儿园的166名幼儿及6名成人注射干扰素,导致80多名儿童出现头晕、呕吐、发热等不适症状。为此,谢某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扣发本年度奖金,调离现工作岗位,停止诊疗活动时间半年。【案例二】 2003年4月,梅州市五华县转水镇卫生院以梅州市疾病控制中心的名义,在下发的《流感疫苗接种通知》中,添加进流感疫苗对"非典"有预防作用的内容误导群众,并加价10%收取疫苗接种费。为此,卫生院两名副院长刁世擎、钟汉洪因此被撤销行政职务,防疫组组长叶某、会计谢某也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作者 韩春晖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5年第1期145-161,共17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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