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治理形势,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就修改后整体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体系包括四类罪名:一是生产经营类犯罪;二是非法经营类犯罪;三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201-209,共9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006)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