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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当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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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治理形势,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就修改后整体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体系包括四类罪名:一是生产经营类犯罪;二是非法经营类犯罪;三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
作者 陈结淼 刘洋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201-209,共9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006)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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