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3月15日,我国的《立法法》完成了制定之后的第一次修正。其中对多项制度,如税收法定、立法权下放等作出了修改。但仔细观察,实际上这些立法程序、事项的修改主要还只是限于正式立法。我们描述和观察到的这些似乎只是立法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我们仅仅关注了"正式立法"。仔细的观察中国的立法历程,我们会发现有一种立法形式游离于正式立法之外,乃至于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145-162,共18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