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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要科学 宣传须谨慎——关于“少女性权利”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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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性法学专业委员会建议发起的关于开展“少女性权利”的讨论,确有必要,因为它涉及到准确地理解法律和正确的舆论导向问题,因此愿就个人的认识,发表浅见,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一、关于女性性权利“女性性权利”这个名词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针对传统的以男权为中心的旧观念,特别是针对在报刊上时有披露的“婚内强奸、性骚扰”等案例而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的。按照新近出版的《中国性科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性权利”即个体在性关系和性活动中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
作者 曹育明
出处 《性学》 1998年第4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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