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刊2000年第二期载胡志强同志的《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以下简称《论》),阅后,对《论》的部分内容有不同看法,现以粗浅之见与胡志强同志商榷。一《论》的第一个论点是"医疗行为是医事法律行为",以医患之间为特殊的医事法律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主要论据。本人以为,其一,"医事法律行为"、"医事法律关系"都是法律理论中没有,为作者提出的概念,能否成立,赋予什么内涵,尚有待讨论,在论点、论据本身涵义不明,缺乏认知基础的情况下,结论自然不能令人信服;其二。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0年第6期12-14,共3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