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社会的热点,医疗事故的鉴定也为国人注目,某些地区虽然已经打破了暗箱操作的禁锢,但仍有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发生。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三级,即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在鉴定实践中,时常遇到同一案例在三级鉴定中得出大相径庭的鉴定结论,这就使医患双方及社会各界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卫生界形象。应该说同一案例的正确鉴定结论只有一个,那么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果呢?笔者认为与下列几个方面的因素有关。一、对事实认定存在差异。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0年第6期27-27,共1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