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 FDA)是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下称 DHHS)下设的公共卫生机构之一。DHHS 共包括12个业务管理机构和5个专门办公室。这12个机构中,有3个为社会保障机构,其余9个为公共卫生机构.1988年之前,依照法令,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有关产品的管理是由 DHHS 部长负责的,由 DHHS 部长委托FDA 实施执法。1988年美国国会修改了法令,法令授权FDA 实施执法,FDA 局长再将权力分配给下设的中心主任和区域办公室负责人.法令规定 FDA 的局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认可。FDA 在 DHHS 的领导下工作。涉及 FDA 管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生物制品等方面的规章由 DHHS 部长批准发布。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0年第5期29-30,共2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