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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病案出示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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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由于医院、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予预测性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对病人不利的损害结果:同时,由于患者方面对医疗知识了解程度的不同及对医疗风险程度的估计不足,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医院或医护人员没有尽心尽力,甚至认为是医护人员的责任事故,这些因素造成医疗纠纷的不断发生。现阶段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是1987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规定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医疗过失处理过程中如何封存病案,何时由谁有权调阅病案,以及原始病案的有效保护等方面更是如此。从法律角度讲,原始资料是最有利的证据,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理应得到各方应有的重视.本文拟根据作者掌握的资料,就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病案的出示问题进行讨论。
作者 崔涛 周子君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0年第4期30-31,共2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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