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1999年6月21日,某县技术监督局到某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采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技术监督局遂以妇幼保健站经销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检验不合格,该注射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为由,依据《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对县妇幼保健站给予:1.责令停止经销上述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298.80元;3.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1195.2元;4.对未售出的设收违法商品120支,并处以违法商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10.80元;5.对其单位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合计没收罚款4504.80元.妇幼保健站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二。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0年第4期48-48,31,共2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