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卫生事业发展概况1、乡镇卫生院和诊所减少导致卫生机构总数继续减少。1999年全国卫生机构数(含诊所)为31.1万个,比上年减少3101个。医院16678个(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15413个),比上年增加210个;卫生院5.0万个,比上年减少356个;门诊部4541个,比上年增加613个;诊所、医务室22.2万个(占机构总数的71.4%),减少3374个;妇幼保健机构2630个,减少94个(主要由于部分妇幼保健所、站改为妇幼保健院计人医院);专科防治所、站1877个,减少12个;卫生防疫机构4023个,增加5个;医学科研机构421个,减少2个。各地区卫生机构数增减情况: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重庆、西藏、甘肃、宁夏、新疆、华东6省(江苏除外)、中南5省(湖南除外)共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机构数较上年减少;其他11个省市的卫生机构稍有增加。2、全国医院床位增加,卫生院床位略有减少;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0年第2期44-46,共3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