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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纪传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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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研读宋籍有年,于《宋史》所究尤多。对于此书中的一些讹误,除前贤世哲所指出者之外,又陆续发现不少颇堪校证之处。此前刊梓过几篇拙文,今不揣孤陋,再择若干条目,略作考究校证,兼与宋代文史研究者共识。以下依《宋史》卷次分列而缕述之。(1)《宋史·神宗纪》三:'(元丰四年)五月丁酉,诏河东路提点刑狱刘定专振被水民。'[校证]此云刘定元丰四年任河东路提刑,误,当作'河北东路'提刑。《宋史·河渠》三:'(元丰四年六月戊午)河北东路提点刑狱刘定言(大名府、冀州)水事。'宋大名府。
作者 李之亮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古籍所
出处 《古籍研究》 1998年第1期26-31,111,共7页 Research on Chinese Ancient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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