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 ,要弄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两种手段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之间的联系以及在这种联系中这两种手段所表现的地位 ,首先注意区分两个层次的概念关系 :一个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这是指国家形态 (国家权力的运作形态 )问题 ,对此 ,我们党代表人民的意志 ,选择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种国家形态含有十项内容 ;二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这是指治理国家的手段或方式 ,它们都不具有国家形态的属性 ,相反 ,在一个国家形态 (人治国家或法治国家 )中这两种手段可以兼用。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 ,我们党又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这种国家形态的手段 ,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其必然性从根据上说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必要性 ,表现在法律与道德具有同一性 ,法律是道德的制度体现 ,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础。基于这种同一性 ,在治理国家时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可以互补。然而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 ,法治和德治相比却居于主要或根本方式的地位 ,因为一是就哲学根据而言 ,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 ;二是就实践根据而言 ,德治也不能居于治国的根本方式地位 ;三是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 ,历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
出处
《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
2002年第2期35-41,共7页
Journal of Anhui Electric Power College for Sta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