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着重分析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特点、形式和约束力 ,强调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的义务是多层次的 ,既包括程序上的义务 ,又包括实体上的义务 ;既有签署行为产生的义务 ,又有批准行为产生的义务 ;既有强制性的义务 ,又有非强制性的义务 ;既有明示的义务 ,又有默示的义务等 ,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义务体系。对于缔约国来说 ,只有根据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不同要求来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 ,才能通过履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来促进本国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本文在总结和分析我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下义务的特点基础之上指出 ,在我国 ,要正确地履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的义务 ,应当采取“转换”模式 ,实行以我为主的人权保护策略 ;与此同时 ,应当不断提高人权保护的法治化的水准 ,特别是应当尽量发挥宪法在保障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建立科学和规范的人权保护体系。
出处
《世界经济与政治》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8期28-33,共6页
World Economics and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