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出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008年第3期18-1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