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第1号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综合审查,决定批准以下32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出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013年第2期37-3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