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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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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安监三[201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出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014年第2期37-3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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