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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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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甲醇是一种有毒危险化学品,易经胃肠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可致视神经损害,引起失明,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乏力、嗜睡和轻度意识障碍等,重者出现昏迷和癫痫样抽搐,甚至死亡。近年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由于职业卫生条件不达标、防护措施不到位。
出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014年第5期36-3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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