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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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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函[2008]13号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关于审批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划[2007]4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2008年第2期4-4,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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