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证人普遍不出庭的困境,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人人身保护制度、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强制到庭制度以及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从积极鼓励与消极制裁两个方面来促使证人出庭。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新增规定的操作性不足,导致新法实施之初证人不出庭的局面并未得到较大改变。解决证人不出庭的困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补充,从而为司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导。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软法理论下的刑事诉讼法制之完善>(项目编号2013BSCX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