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折旧处理、减值准备的计提等做出了系统的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它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当期税前可以列支项目之间产生了差异,本文就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如何进行衔接处理,谈一些学习体会。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简介1.《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1)折旧。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2)减值。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须计提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