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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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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 6 7条第 2款所规定的“以自首论” ,应以“余罪自首”称谓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的  《解释》就其构成的规定 ,符合实际情况 。
出处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Wenzhou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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