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管辖范围,国际环境和资源可以分为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由两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三个类型。前两个类型由于有国家主权的支持作保障,相对容易得到保护,第三类型的环境和资源,尤其是其中比例较大的被称为“全球公域”(theglobal commons)则保护较为困难。保护“全球公域”的意义,不仅在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对于全球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至关重要,还在于“全球公域”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如“全球公域”的保护对国家主权概念产生的冲击;“全球公域”的损害是否可以防止,又由谁代表“对一切人的共同利益”来防止?这些都是“全球公域”保护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出处
《生态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8期71-72,75,共3页
Ecologic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