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债务人无可执行的财产,而债权人生活又相当贫困的情况下,执行救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债权人的燃眉之急,保障了债权人的正常生活。执行救助制度本应是司法救助制度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内容十分狭隘,仅限于诉讼费用制度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因此要进一步从适用范围、执行救助的程序、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关联上来完善执行救助制度。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第4期108-111,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