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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和预查封登记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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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5月,某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函告X市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登记机构擅自处分了法院查封财产,要求限时纠正。告知函的具体内容如下:我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0月21日预查封了叶某购买的一处房产。由于叶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查明:叶某购买该房产后于2010年7月27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2013年6月9日,预查封的该房产已登记在叶某名下外设立了抵押权,抵押权人为XX银行。
作者 沈晓冬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7期53-54,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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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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