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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赔偿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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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 1.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不明确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同的审查方式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不同影响。登记机关如果采取实质审查方式,需要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登记客体的不动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详细的审查,经确定无误后才可以予以登记,因此其审查权限相对较大,登记簿所展现出来的不动产权属状况的可信度也较高,当然对因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更重。
作者 杨清谦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7期58-60,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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