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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规定评河南法院判决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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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
作者 吴从周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5-20,共16页 Ecupl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泽鉴.《举重吩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1996年版,第62页.
  • 2黄立:《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责任》,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5期.
  • 3吴从周.《不适法无因管理是否成立法定债之关系?》,载《台湾法学杂志》第221期.
  • 4王泽鉴.《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1983年版,第88、89页.

同被引文献264

引证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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