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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杀精神病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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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年农民袁××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医生告知有消极自杀意向,遂于1997年6月8日,由其父送入武汉市洪山区××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第四天晚8时许,乘护士给病人们发药之机,袁自缢身亡.袁家属聚众到医院要求赔偿,医院提出通过诉讼解决,武汉市××区法院据此于1997年12月作出判决称。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第119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袁父和裒女生活补助费5.04万元,赔偿袁妻6千元,即承担不法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全部侵权责任。判决后××医院不服要求上诉.本地多家新闻媒介报道后,引起各种反响;有的家属,甚至有20年前住院自杀病人家属据此到医院要求赔偿.湖北省精神医学会召集专家座谈,一致认为精神病人自杀有其特殊性。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9年第1期39-39,共1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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