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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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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过多等问题,强调要科学严密设计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立法法的修改被列在第一位。而立法法的修改立法权限的划分又是重点[1]。立法权的划分涉及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纵向上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间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横向上是人大与政府的权限划分,这既包括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内向上,存在着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限划分。本文仅就地方人大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谈些看法。
作者 肖巧平
出处 《人大研究》 2014年第7期6-10,共5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研究"〔编号11YJA82008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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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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