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把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能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这是党中央首次在全会决定中就政府重大决策向人大报告作出规定,对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出了新的任务,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新内容。对人大、政府而言,当前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此探索不多,也无经验和制度性规范可循。加强这方面研究,落实好这一规定,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出处
《人大研究》
2014年第7期18-23,共6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