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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商业化及其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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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产业化、信息化的深入,个人信息通过不同的渠道进入商业领域、按商业模式运作、按商业模式处理。现行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限于隐私权,对于人格则通过人格权来保护。对于与人格相关的一般信息则缺少保护,这使得个人信息商业化缺少保护。本文在界定个人信息商业化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商业化的行为和商业化后的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分别进行分析。
作者 李书静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170-171,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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