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出现大量土地利用人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事实证明,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运用传统的命令和控制管制方式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由于土地利用行为与激励性规制法律具有制度契合性,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市场为导向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立法应当注重运用土地产权交易、财政金融及契约管制等激励性管制模式,使土地利用人自觉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法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土地利用人规避法律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发生。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173-175,共3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以土地供给为视角>(项目批准号:10YJA82003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