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家制定法(刑法)的补充,刑事习惯法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违背。为了使西藏边远地区的民众在面对重大刑事案件信赖并选择公权力进行救济,在刑事习惯法的基础上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期望于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个缓冲的角色,从轻微刑事案件入手,使藏族民众对重大案件的救济途径逐渐发生观念转变,以达到认可国家制定法并主动灵活的加以应用的效果。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194-195,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西藏社会稳定的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XFX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