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信息公布制度的相关修改不仅未能达到弥补消费者信息劣势的初衷,反而偏离了"提供更多更及时的信息"的方向,限制信息需求、减少舆论监督,这非但不能破解制度困境,还将引发更多风险。政府不是唯一更不是最佳的信息提供主体,增加食品生产者的信息公布义务,让政府和社会回归监督角色,才能破解目前的制度困局。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4-21,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网络交易中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创新"(项目编号:2014C25027)资助
浙江省产业发展政策研究中心和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人文基地资助项目"风险预防理念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的确立与完善"(项目编号:SIPM310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