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刑法规定属于法律拟制,不能推而广之至司法解释。受过行政处罚征表人身危险性,刑法基于特殊价值目的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三种特定行为"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犯罪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行为的客观不法和特殊的人的主观不法相结合,才能揭示"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刑法规范含义。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保障法地位、依法行政和刑法发展等角度分析,应该在司法中严格控制"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情形的入罪。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42-48,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