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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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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微观案例分析引出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文章分析认为,未来应收账款并不是合同确定的债权,因此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第80条关于通知生效的规定。未来应收账款属于期待权的一种,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在此前提下,该转让行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才有效。
作者 龚建群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4年第21期117-119,共3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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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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