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商务部继续对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8年6月9日起5a,其中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7.2%~51.6%;新加坡公司为6.7%~51.6%;台湾地区公司为6.2%~51.6%;
出处 《涂料技术与文摘》 2014年第6期51-52,共2页 Coatings Technology & Abstracts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