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赋予员工身份需谨慎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主持人:某社会人士帮助公司承揽了一项工程,声称发包单位只认可其本人,故公司允许其以公司名义从事与该项工程有关的业务,其曾以公司负责人等身份在物资购销合同、工程资料移交书、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文书上签字。后因提成等纠纷,该人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等各项员工待遇。公司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从未给其发放过工资,考勤表中也从无其名字。请问公司与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4年第7期59-59,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