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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权受贿立法入罪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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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特殊受贿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强烈,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期权受贿行为与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其他受贿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适用于期权受贿。如果不将期权受贿行为入罪,就会使行为人因缺失适用法律而逃避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将期权受贿入罪具有良好的法律规制基础和民意基础。应对适用刑法的罪名作出补充,增加"期权受贿罪"这一新罪名。
作者 闫德民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69-73,共5页 Tribune of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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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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