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特殊受贿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强烈,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期权受贿行为与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其他受贿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适用于期权受贿。如果不将期权受贿行为入罪,就会使行为人因缺失适用法律而逃避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将期权受贿入罪具有良好的法律规制基础和民意基础。应对适用刑法的罪名作出补充,增加"期权受贿罪"这一新罪名。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69-73,共5页
Tribune of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