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缺乏对行政复议证据的制度建构,我国已有23个省、市出台了行政复议证据地方立法。通过分析这些立法可知,行政复议应规定开放式的证据种类;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应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承担证明责任,申请人、第三人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担一定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在证明标准设定上,应当区分不同的行政行为和证明主体,在此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的行政复议证明标准。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59-163,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项目(项目编号:2013M531572)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编号:2012GN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