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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理念在公安工作中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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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具有高权性、秩序性、干预性。物权法的核心价值观念包括民生观念、私权观念、平等观念以及排他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这不仅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物权法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物权观念应该对公安行政执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重视民生,保护私权等物权观念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公安行政执法权中,并在实际操作中指导着公安行政行为,决定着公安行政行为的执法效果。如何运用民生、私权、平等、排他观念来构筑限制公权力的笼子,以便私权利能免遭公权力的侵害,是我们重大的研究课题和历史使命。
作者 朱珍华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92-9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金 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民商法学”项目资助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分别为:11YBB156、12YBA122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罗伯特·霍恩 海因·科茨 汉斯·G 莱塞 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页.
  • 2王利明.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1-5. 被引量:19
  • 3苏永通:《中国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从未如此坚定》,《南方周末》2007年3月22日.

共引文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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