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化肥、农药以及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三废”物质直接或通过大气、水体和生物间接的向土壤系统排放,当排入土壤系统的这些物质数量增加,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就破坏了土壤系统原来的平衡,引起土壤系统成分、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即发生土壤污染。由于土壤污染的潜伏性、不可逆性、长期性和过后的严重性,土壤污染的治理应立足于防重于洽的基本方针,特别是防治那些慢性中毒污染物累积的“长期效应”。一旦污染后再去治理,那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对于土壤污染,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4年第17期128-128,共1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