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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沪港通境外投资者持股不得超三成 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但是,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依据《规定》,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的程序是,先向券商提交买卖申报,由券商向上海证交所设立的证券服务公司转向港交所申报,最后达成交易,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出处 《商业会计》 2014年第13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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