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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2014年5月1日起要求纸烟标示有效期限不得逾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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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31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依照烟酒管理法第32条规定于直接接触纸烟的容器上标示有效日期或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标识应清楚、易读、利于辨识;标示的有效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的有效期限,最长均不得逾18个月。
出处 《印刷技术》 2013年第24期4-5,共2页 Printing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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