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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某企业诉某省交通厅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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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以实例就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存在既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选择重新评标的随意性,而这种随意对第二中标候选人产生的是顺位递补中标和重新参加投标的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容易引发法律纠纷进行阐述,并提出这种随意性应该予以规制。
作者 汪才华
出处 《江西公路科技》 2012年第2期55-58,54,共5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王启广蔡国兆.录音“铁证”曝工程招标潜规则之乱[N].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2月10日.
  • 2杨辉.省交通厅转移竞标地点涉嫌串标被诉[N].羊城晚报,2010年10月14日.
  • 3龙玉琴.第一候选人”围标串标”第二候选人未能."上位”[N].南方都市报,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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