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东南亚地区包括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东帝汶等11个国家。1998年亚洲地区爆发金融风暴,东南亚地区遭受了严重的影响。随后,东南亚地区对此次金融风暴进行了深刻反思,相关国家纷纷启动金融改革进程,通过重新修订央行法,对金融管理模式进行了重组和优化,大幅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这些国家又对央行法体系、金融管理模式进行了进一步修正,使之更加符合当前经济金融发展的新要求。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及印度尼西亚4个国家经济金融较为发达,金融立法较为完善,金融管理模式较为健全。在金融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其央行法体系对各国金融管理模式的重构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因此,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自贡、内江、南充、甘孜中心支行,以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及印度尼西亚四国央行法为对象,与我国央行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央行法修订提供可供参照借鉴的经验、做法。
出处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72-7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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