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的生态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都有长足进步,基本符合新时期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基本法的要求,有诸多亮点。但是,从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趋势——从"重在利用或重在资源、反污染"的环境法制转向"重在系统"的生态法制而言,存在"环境"的定义没有与时俱进、生态监管体制尚未厘清、自然环境及资源保护的规定仍不完善等不足。
出处
《绿叶》
2014年第7期51-56,共6页
Green Leaf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研究”(12XFX031)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资助项目“重庆市三峡库区民生水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2SKC15)
西南政法大学青年项目“基于主体功能区划的区域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2012-XZQN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