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我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圣刀的一个周末,我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室电源,电加热坐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认为,我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随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做出处理:连续扣发我两个月的工资,若不接受,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因过失造成损失被扣工资合法吗?李颖李颖:该公司虽然可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要求你赔偿经济损失,但以解除劳动合同相要挟、扣发你两个月工资的做法是违法无效的。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4年第6期4-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