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遍认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最低保护标准"的底线要求之上,没有设置上限。这为各国在签订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时额外地附加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也深刻地影响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的判断。但过度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会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为公共利益而预设的灵活条款失去实际意义。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国家正寄希望于通过细化和改进该类灵活条款而促进气候有益技术尽快得以转让。在这样的背景下,质疑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只有最低保护标准"的假设,并建立在"只有最低保护标准"之上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气候有益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产生的不利影响,结合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需求,必须运用先进的立法技术,从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从制度价值层面和制度内容层面做出系统性的安排。无论如何,当前国际上争论的"知识产权制度阻碍还是促进了气候有益技术转让"为反思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机会。而打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只有"最低保护标准"的偏见,将有助于为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建设寻找到出路。进一步的研究需求应当是现有的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相关国际国内立法是否足以服务于"气候有益技术尽快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和应用"的目标以及如何建设和完善有利于这一目标实现的国际国内的法律制度。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4期63-69,共7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