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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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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br〉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出处 《新疆农垦科技》 2014年第7期75-76,共2页 Xinjiang Farm Research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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