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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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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应该包括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只要所推导出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认定该内容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可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7期24-43,共20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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